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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李君老师讲义-资料下载页

2025-02-26 09:14本页面
  

【正文】  实行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体系后,投标人的利润空间大大缩小,也对供应商的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防止出现供应商破产或失去履约能力,应充分重视有关供应商因各类原因失去履约能力时的责权利的条款。 ( 4)、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的对接  招标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招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例如在土建工程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来自于招标文件。  作为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的“投标人须知”中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各项规定,应与招标文件其他组成部分的约定一致。鉴于“投标人须知”本身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人须知”中任何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内容均应纳入到那些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  投标文件必须考虑和与上述文件对接。 ( 5)、投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控制  投标标文件中有关涉及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投标文件内容应当完备,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方便履约管理。  投标文件可能纳入合同专用条款的内容用语必须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相关核心要求力求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专用条款的约定不宜出现“另议”之类的措辞。例如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招投标攻略 决策 +技巧 =中标 +利润  在招投标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进行决策是中标并获得利润的基本条件,即决策 +技巧 =中标 +利润。决策正确及时是保证中标的必要条件,灵活有效的技巧应用则是保证获得利润的充分条件。  具体实施时,应该考虑:  1,特殊条件下的双方心理需要  2,各种市场的竞争需要  3,各种投标因素(商务,技术)影响  在常规决策方法和内容的基础上,应注意如下几点: ( 1)特殊情况下的投标攻略 决策 1:对于涉及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情况时,投标单位的造价人员应及时介入。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在投标过程中对交叉工程作界面一定要划清,列出彼此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尽量避免以后出现界面工作的交叉或空缺,同时有利承包商准确报价和业主日后管理。 决策 2:对于业主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总分包之间的现场配合、进度衔接、成品保护,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供水、供电的利用等相互间责权利。 决策 3:在投标文件的内容策划中,应结合个案实际,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审查,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与转移风险。如包干范围,调价、调量范围与办法,工程窝工、停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机械停滞台班费的测定与计取基准),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进度款拖欠情况下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滞后使用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保修处理,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支付办法,工程中零星计工处理和违约责任的量化问题等。同时应该确保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合理、合规、合法。总之,合同条款应尽量细化详实,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 决策 4:针对当前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款结算方面问题突出的情况,根据个案实际,事先明确材料结算方式,如供料方式、规格、数量与价格确认、价差调整方式或算式。 ( 2)工程合同的条款约定不明情况下的攻略。 。从合同自由的角度出发,允许当事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执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即工程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由工程合同当事人重新进行阅读,这是解决合同条款约定不明问题的首选。 b. 灵活决定项目实施过程的合同补充条款的风险。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执行。《合同法》第 61条在提出订立补充协议的规则后又接着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法确定的补救是在当事人自由补救仍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根据《合同法》第 62条规定,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补充协议及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若质量要求不明确,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若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若合同对价款或者报酬规定不明,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执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若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则应按照规定履行。对执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若合同规定给付货币的,则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若合同规定交付不动产的,则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对其他标的情况,在履行义务 — 方所在地履行。若执行期限不明确,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执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若执行方式不明确,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执行。若执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则由执行义务一方负担。 ( 3)合同价格变动情况下的攻略。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变动的问题合理决策。《合同法》第 63条规定:“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则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则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体现公平原则,对违约者不利。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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