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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手册-wenkub.com

2025-07-04 15:10 本页面
   

【正文】 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176。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五)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第十四节 井下火区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第十三节 井下火灾防治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四),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高纯度甲烷气体。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大于30m3/min;~,大于25m3/min;~,大于20m3/min;,大于15m3/min。(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三)。(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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