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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读(1)(参考版)

2024-05-21 19:44本页面
  

【正文】 其 他 证据定义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 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社区矫正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逃匿死亡财产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应有观念 树立全局观念 态度积极正确 模范遵守为公民守法和尊重法律树立榜样 善于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法建议 。 强化检察监督 第 255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 监外执行 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强化检察监督 ,扩展范围 ,明确效力 ,健全程序 强化检察监督 第 55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延长审判期限 第 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二个月 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三个月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 第 62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 第 188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 第 187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 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增加与量刑有关的程序 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  第 5 58条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移送案卷材料 第 17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第 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扩大适用对象提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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