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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培训ppt课件(参考版)

2024-01-23 16:35本页面
  

【正文】 谢谢大家!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 强制医疗 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在此基础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设置具体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和解的效力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宜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 271条)  2. 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 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指定辩护、社会调查、逮捕的限制、讯问审理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  1. 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266276) 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建议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侦查终结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58)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 技术侦查的批准( 149)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 ◆ 规范了技术侦查措施,增加了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121条)  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拘留逮捕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但要严格记录在案。  ◆ 延长了传唤和拘传的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 24小时。  ◆ 增设了口头传唤 ,吸收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内容,贯彻 《 人民警察法 》 第九条的规定,也是刑诉法唯一授权给人民警察的侦查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五)完善了侦查措施  新刑诉法增加了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同时完善了侦查措施。 ◆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条 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 明确了逮捕的条件( 5+2)  社会危险性: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新增加内容  羁押地点及通知家属 ( 83 条):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  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 ◆遵守的规定( 75) 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嫌疑人没有保障金或不能提供保证人的,适用监视居住。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现行刑诉法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条件一样,新刑诉法将条件与取保候审予以区分,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  ◆适用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同时具备 79条和 72条的规定,前提不需符合逮捕的条件,但因为嫌疑人不适用羁押 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五年)和特殊累犯两种。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增加了禁止性规定( 69条)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明确保证金应存入执行机关帐户( 70条) 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增加了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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