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刑事诉讼法ivppt课件(参考版)

2024-05-23 06:23本页面
  

【正文】 • 第二节 终止 • 一、概念 •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活动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 中止审理的期间 不计入 审理期限。 •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 (二)中止审查: 《 检规则 》 第 273条 •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 潜逃 犯罪嫌疑人可以 中止 审查;对 其他犯罪嫌疑人 的审查起诉应当 照常进行 。 •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 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 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 • 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 • • 三、送达的方式 • • 直接送达 —司法机关派人直接送交给 收件人 • 代收人 • 留置送达 —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盖章 • 委托送达 —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 •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困难,挂号邮寄 • 转交送达 —针对 特殊收件人 ,由有关部门转交 • 第十五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 第一节 中止 • 一、概念 : • 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 暂时停止 ,待有关情况或障碍 消失后 ,再 恢复 诉讼的制度。 • 送达的是各种文件 • 二、送达回证 • 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依法将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的凭证。 • • 特点 : • 是公检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 第二节 送达 • 一、送达的概念 • 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以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 刑事诉讼法 》 第 126条的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 2个月。 •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 1个月)( 124条)。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 1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14日)。 • 期间的恢复是指 当事人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 法定期间 不包括路途上时间,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期满前 交邮 的不算过期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 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 3)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半个月以 15 天计算。 • ( 1) 以时为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以内。 • 第三 期间一般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 • 期日则多数是司法机关指定的。 • (二)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是: • 第一 期间是时间段,有起止点。它是 决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 。 • 如开庭审理期日、调解期日、裁判宣告期日 。 •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 第一节 期间 • 一、概念和意义 • 二、计算 • (一)计算单位 • (三)计算方法 • (四)特别规定 • 三、耽误和恢复 • 四、延长和重新计算 • 一、概念 • (一)概念 •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 完成 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 期限 。 • 【 问题 】 • 小刚是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 【 评析 】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包括了刑事被告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等,他们都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刚由于未满 14周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未予起诉。 • • 案例 • 小刚参与抢劫案 • 某年 3月 5日,某市发生一起入屋抢劫案件。 •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 更换 审判组织成员。 • 原告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 撤诉处理 。 • 制作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 •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应当在 5日内向附民被告人送达附民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 • 注意:确实存在将来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 只有查封和扣押两项 • 保全的只能是个人财产 • 以足够支付赔偿数额为限 • 妥善保存财产 • (二) 先予执行 • 是指 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作出判决前,根据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二)方式 • 书面 —— 附带民事诉状。 • 第三节 程序 • 一、提起 • (一)期间 • 刑事案件立案 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 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包括以下几类: •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检察院 •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四、被告人、赔偿人 •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 监护人 ; •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 • 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范围第 5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被害人遭受的损失 犯罪行为直接造成 • 实际损失 • 已经遭受的 必然遭受的损失。 • 特点: • 性质的特殊性 特殊 的民事诉讼 • 解决的问题 经济赔偿 民事诉讼 • 犯罪行为引起 在刑诉中提起 刑诉的一部分 • 法律依据的复合型 • 刑法 刑事诉讼 • 实体法上 民法 程序法上 民事诉讼 • 处理程序的附属性 •
点击复制文档内容
教学课件相关推荐
文库吧 www.wenkub.com
备案图鄂ICP备170162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