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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190)(参考版)

2024-07-05 05:06本页面
  

【正文】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见课本啊十二、期间和送达、送达的方式期间: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时间期限。法律关于各种强制措施的规定:拘传::需要拘传的,应当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不得少于两人,拘传时候应当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以使用械具;犯罪嫌疑人被拘传后,应当立即询问,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再次拘传的,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拘传后,认为应当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的强制措施,认为不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特征:、被告人,对于其他的诉讼主体不得适用。但这时候的律师不能算是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员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定的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任意指定辩护可以拒绝,但必须记录在案,强制的指定辩护可以拒绝,但必须有正当理由。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和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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