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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分析(参考版)

2024-07-10 00:26本页面
  

【正文】 2))物证的审查3))法庭调查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刑事诉讼法第155条)2)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既不要求移送赃款、赃物,也不要求起诉书的指控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只要复符合上述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庭审判。2)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4)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1)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高法解释》第364条)(3)合议庭的分工以及审判长的产生1)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202条)4)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2)证据不足的理解: (4)不起诉的宣布与送达(略)(5)不起诉的制约(略)四、第一审程序(1)独任审判的适用(略)(2)合议庭的适用:1)一审合议庭: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42条,《高检规则》第289条)4))这种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法律上是无罪的。2)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一定裁量权;3))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2条)(2)酌定不起诉1)适用对象。(《高检规则》第244条)(2)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高检规则》第269条)3))退回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了一个月的时间,并以2次为限;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高检规则》第237条)(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1)补充侦查的方式有两种:1))退回补充侦查;2))自行侦查;注意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30条)(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1)正常情况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六部门规定》第31条)(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1)正常情况经过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六部门规定》第31条)(4)特别严重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依此规定延长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24条)(2)普通案件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经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刑事诉讼法第112条)6)扣押物证、书证(略)7)鉴定1))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刑事诉讼法第108条)5)搜查1))必须由侦查人员来进行;2))进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4))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05条)4)侦查实验1))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可以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则不得强制检查。2))目的:只有为了确定下列问题时,才可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 2)尸体检验1))方法:a .尸表检验;2))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而不必经过家属同意,3))死者家属有到场权。 1)现场勘验1))对发现人的要求:a .保护现场;b及时报告。勘验、检查共有5种,即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4)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7条,《六部门规定》第17条)2)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96条)(10)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95条)(8)禁止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逼取口供。2))未成年人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2条)(5)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关系: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1条)(4)讯问的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两处:1)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2)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2)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87条、《六部门规定》第7条)(5)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4)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86条)(2)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86条)(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应当立案。(2)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3)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裁决。必须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申请。其他正当理由指上述情况以外的障碍,如家中发生了重大或意外变故使其不得分身,等等。不可抗拒是指当事人不可预见、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克服和排除。(2)理由。(1)主体。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但路途时间仍然计算在侦察羁押期限内。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略)八、期间(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只有时、日、月三种;而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的单位则有时、日、月、年等四类。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高法解释》第73条、第86条)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必须提起。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不要将扭送的情况与拘留的情况相混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不是强制措施,他是法律赋予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刑事诉讼法第69条)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应当注意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后7天实际掌握在人民检察院手中。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3)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也无刑事拘留的执行权。2)对象: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61条、132条)(3)拘留的决定机关1)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2)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4)拘留的执行机关1)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3)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金并交纳保证金。2))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六部门规定》第23条、第24条)(7)取保候审的方式: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刑事诉讼法第58条、《高法解释》第74条、第75条)(5)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义务1)共同点: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但取保候审不是监视居住的必经程序,即可以不经取保候审直接监视居住。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0条,《高法解释》第64条,《高检规则》第32条)、监视居住(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诉法第60条).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33条)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4条)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拘传的决定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适用拘传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92条)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没有规定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六、强制措施(1)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的区别(2)拘传的程序1)期限在刑事诉讼中,每次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1)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况有: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决定时;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41条、第162条)(2)不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况有:1)立案;(其标准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在所有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4)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5)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3)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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