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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参考版)

2025-09-03 16:58本页面
  

【正文】 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并邀请上级纪检、组织、工会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述职述廉的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 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 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 6)密切联系群众, 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 9)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述职述廉的对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如认定确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调离、停职检查或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述职述廉的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评先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述职述廉工作由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按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对于群众反映突出、出现信访或有信访苗头、组织掌握的事项须作重点说明。 第十三条述职述廉应街道机关全体干部、村(社区)干部、基层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 第十一条在资金管理、重点工程建设、人事任免等 事项上的廉洁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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