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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医学专题—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参考版)

2025-11-11 04:06本页面
  

【正文】 内容总结
(1)广药〔2016〕1号
关于印发《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 广东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广东药学院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学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学院或广东药学院直属附属医院
(3)9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发表
18。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决定之日开始。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由学位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三、复议 经审查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发表论文未能符合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最长1年)重新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2/3或以上方为有效),以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答辩秘书将经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后的《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校根据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学科门类设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 复会,学位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3) 答辩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1) 指导教师简介研究生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等),然后退场。 答辩委员会委员及与会者自由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秘书应做好详细记录)。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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