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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文库吧资料

2024-02-04 14:29本页面
  

【正文】 9)  未被拘留的:无时限  已拘留的:一般 3日( 拘留后三日以内 ) , 特殊 7日( 延长一日至四日 ),更特殊 30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 延长至三十日 ),最特殊无明确时限(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捕 , 公 T126 ) 【 实践中 30日的常态化 】 强制措施:逮捕 ( 2)审查批捕时限 (法 T89) (检 T316) 7日( 自接到公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 (未被拘留的, 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 20日) 强制措施:逮捕 决定的执行 ( 1)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 (法 T89) (法 T90)  公安机关执行  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 可变更强制措施( 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 可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 复议、复核( 认为有错误的 , 但必须立即释放 ) 强制措施:逮捕 ( 2)逮捕决定的执行 (法 T91) (法 T92)  公安机关 执行( 必须出示逮捕证 ) 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 通知: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谁管辖案件谁通知,通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 讯问: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 (谁管辖案件谁讯问)  错误逮捕的释放: 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未拘留在先的逮捕执行 】 强制措施:逮捕 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法 T93)  主体:检察院  内容: 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处理: 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跟踪监督,人权保障) 强制措施的取消与变更  七、强制措施的撤销(解除)与变更 (一)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 法 T94) 及时纠错 公安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通知原批准的检 (先释放后通知,不是批准) 法院审判期间应当对在押被告人的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情形: (法释 T134) 强制措施的取消与变更 ( 1)一审判决结果为不受处罚的(无罪、 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应 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 2)判决结果为非监禁刑的( 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 ),判决生效前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 3)羁押时间已到一审判决刑期的,判决生效前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 4)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强制措施的取消与变更 (二)羁押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法 T96) 羁押期限届满的( 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应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的取消与变更 (三)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法 T97)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应当释放、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除拘传外,其他强制措施期限指在整个诉讼期间的期限,而非每次的期限) 变更应符合相应强制措施的条件 被追诉人方(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强制措施的取消与变更 (四)被追诉方的申请变更权 (法 T95) 申请主体:被追诉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 申请内容 :变更(更轻) 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审查批捕中的侦查监督  八、审查批捕中的侦查监督 (法 98) 监督主体:检察院 监督对象:公安侦查活动违法(检察监督的主要阶段之一) 监督方式:通知纠正(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 九、 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公 T161165)(检 T13 T146)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应 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公安拘留现行犯 时 ,发现其是县级以上 人大 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员报告 对乡 (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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