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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合订本ppt课件-文库吧资料

2024-05-25 02:27本页面
  

【正文】 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医院、疗养院外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 ,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 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设一个疏散门,主要考虑实际设计情况;但要控制疏散距离和房间面积,但不包括托 幼 老 医 疗 改动 新规范 旧规范 Company name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个; 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时,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 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000 ㎡ 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个; 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 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1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出口总净宽度的 70%; 新规范 Company name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共建筑) 当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 两部分第一条均为新增内容,对本节提出总体要求: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 所服务的建筑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原 《 高规 》 提出应独立建造;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改为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改为与 所服务的建筑 贴邻建造;总储量 大于 1m179。 新规范 Company name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平面布置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和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的要求中,新增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GB 50028的有关规定。、而不 大于 3m179。时,其 储罐 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节的有关规定。 , 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对地下建筑楼梯间的要求); 新规范 Company name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平面布置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原 《 建规 》 、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提出了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规定。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 独立的安全出口。 为总体说明。 新规范 Company name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平面布置 本节条款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 新规范 Company name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防火分区和层数 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 ,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0%; 步行街内每隔 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以上内容见第六章 。 新规范 Company name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防火分区和层数 将原 《 高规 》 中高层建筑的要求,改为 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 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不应大于 4000平米,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不应大于 2022平米。 改动 新规范 旧规范 Company name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防火分区和层数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 10000平米。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新规范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防火分区和层数 Company name 《 建规 》 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新规范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防火分区和层数 Company name 将原 《 建规 》 备注中大部分内容,调整至新规范 。 《 高规 》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平米。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 Company name 本表共有四处变化: 原 《 高规 》 表 筑面积,一类建筑为 1000平米;二类高层高层为 1500平米;地下室 500平米。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500 三级 5层 1200 — 四级 2层 600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不宜超过 3层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 新规范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总平面部局 Company name 第五章 民用建筑 —— 防火分区和层数 名称 耐火 等级 建筑高度或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m2) 备 注 高层 民用 建筑 一、二级 符合表 1500 、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原 《 建规 》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不含 10kv。原规范为高层建筑。 新规范将原 《 建规 》 中表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注释和 等内容合并,原三级耐火等级 3 层及 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难燃烧体,调整为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 三级耐火等级的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烧体。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Company name 《 建规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 C确定。 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要求(原高规超过 1000平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其中,表 将原规范中的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更加简洁、清晰。 新规范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一 类 二 类 居住 建筑 建筑高度 大于 60m的 住宅、宿舍等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 不 大于60m的 住宅 、宿舍等建筑 建筑高度不 大于 27m 的 住宅 、宿舍等建筑 其他 民用 建筑 、 重要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的 商 店 、 展览 、 电信 、 邮政 、财贸金融 建筑和 综合建筑 、 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 l00万册的图书馆 、 书库 大于 50m的 其他公共建筑 除 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 建筑高度 大于 24m的 单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 公共建筑 在高度大于 50m的公建属于一类,在高度大于 60m的居住建属于一类。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新规范本章也分五节: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 防火分区和层数; 平面布置; 安全疏散和避难。 原 《 建规 》 分五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其他; 木结构民用建筑。 较原 《 建规 》 提出 与表 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GB 50028的有关规定 的要求,加强了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的联系应用。此条款为新增条款。 新规范增加了液氨储罐。 ) 新规范 Company name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液氢、 液氨 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 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新增 4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 3m179。(原 《 建规 》 中为总容积不大于 3m179。(高规引进) 表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要求。 新规范要求的更加严格,旧规范只是要求甲、乙类厂房。 新规范 Company name 《 建规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实体墙 与其他部分隔开。 新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范围更大,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 新规范 Company name 《 建规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新规范 Company name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 建筑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水平距离计算。 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堆场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放宽) 新规范 Company name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厂房面积计算)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 新规范 旧规范 Company name 《 建规 》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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