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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库吧资料

2024-07-11 18:59本页面
  

【正文】 行为的,责令赔偿,不予处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违法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内的;(3)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4)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2)违法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1亩以内的;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违法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1亩以上5亩以内的;(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八、违法兴建公墓的:(一)法律责任条文:《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800元的罚款:(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在15件以上20件以内的;(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400元的罚款:(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在5件以上10件以内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不予处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3000元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违法提供土葬用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违法提供土葬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的;(2)违法提供土葬用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3倍的罚款:(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300件以上的;(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2倍的罚款:(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100件以上200件以内的。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倍的罚款:(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的;(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50件以内的。五、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在15件以上20件以内的;(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在5件以上10件以内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不予处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处800元的罚款:逾期5天以上7天以内火化的。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处400元的罚款:逾期1天以上3天以内火化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不予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的罚款:(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墓穴占地超面积200%以上的;(3)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4)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墓穴占地超面积50%至100%的;(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3)墓穴占地超面积20%以内的。二、墓地建设墓穴占地超面积:(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不予处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殡葬管理类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二)具体处罚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法律责任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10000元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二)具体处罚标准: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3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一)法律责任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3个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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