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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报告制度-文库吧资料

2025-11-20 19:01本页面
  

【正文】 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 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4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本条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 ”不包括本数。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 23 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22 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篇五: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081222 浏览 次 编辑:杨海波 来源:中国煤炭工业网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 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财务科、调度室、综合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 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 21 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 3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 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 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并于 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 20 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 “一通三防 ”、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医院出具证明交财务科,财务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财务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 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 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 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19 重伤员治疗由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 “三先三后 ”原则,即: 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调度室通知医院值班医务 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在急救 过程中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18 伤员送至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1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财务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事故有关的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 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 60%,由财务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 2)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5)已经采取的措施; (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自发生事故 10 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 15 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6)事故图:单位技术员应尽快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 篇四: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 新寨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 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 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倒塌或破坏痕迹、火灾残余痕迹、冒顶下落物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事故信息内容。 (4)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找现场操作、管理人员搜集证据。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臵等。为抢救受伤害者或防止事故扩大,确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或记录。认定事故性质后,寻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和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组的任务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 13 勘察,包括现场物证搜集、现场录像、摄像等,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单位 生产概况、事故发生经过;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准确定性。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应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① 没有经济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或者重伤 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 100万元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或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济矿集团、矿相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三节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矿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三类,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2)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矿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 (抢险 ),并严格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 故应急处理 (救援 )预案》进行抢救 (抢险 )。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 3h 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 11 管理局报告。事故报告以电话、当面等方式进行汇报。需要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安全监察科或矿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在场干部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技能账户、安全低压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三) 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 10001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 1500202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 、跟班副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记过处分。 (一) 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 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 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职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 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五)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7 (三)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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