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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展示页

2025-05-05 13:41本页面
  

【正文】 11 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 4. 结清税款阶段。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中分配的数额一致。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重点包括: 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9 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 3. 申报阶段。 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 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 2. 受理阶段。  ( 3)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的备案、申报事项,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并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 汇算清缴的常识 国税发 【 2022】 79号 •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 财务报表 * 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情况 *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理报告 *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表 》 ,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准备同期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 汇算清缴的常识 国税发 【 2022】 79号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 5月 31日以前),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讲解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常识 国税发 【 2022】 79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3 汇算清缴的常识 国税发 【 2022】 79号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5 汇算清缴的常识 国税发 【 2022】 79号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的营业收支情况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其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总局另行发文明确。对不在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7 8 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 1. 准备阶段。  (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部署汇算清缴各项工作。  (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 ( 4)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 的通知 》 (国税 〔 2022〕 82号)规定,对综合征管软件中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系统中的本级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 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 10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分析、汇总工作。  12 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 6. 总结分析阶段。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 (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即组织领导工作、对内培训工作、对外宣传服务工作等;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 (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  (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积极做好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核实税基,重点审核收入、费用、成本配比及税前扣除、减免税、弥补亏损等情况,合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 3)以税前扣除和优惠政策为重点,对企业审批、备案手续、税前扣除真实性以及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14 汇算清缴过程中应注意的 2022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15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4号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万元(含 6万元),同时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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