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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展示页

2024-08-14 23:46本页面
  

【正文】 规程规定处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第38条 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六.特殊操作(一)拒爆和熄爆处理第37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第35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4.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第32条 敷设和检查母线: 1.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2.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第30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3.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1.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譬戒。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1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4.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第26条 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五、正常操作 第24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第22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第20条 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19条 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 第18条 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三、操作准备 第17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 第16条 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4条 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1条 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9条 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6条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第3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官庄河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  录采 煤 4采煤爆破工 4采煤打眼工 8攉 煤 工 9风 镐 工 10滚筒采煤机司机 12刨煤机司机 14水枪司机 16刮板输送机司机 17移刮板输送机工 19转载机、破碎机司机 20乳化液泵站司机 22单体支护工 23端头支护工 26悬移支架工 27砌矸石带工 28液压支架工 29人工顶板工 32回柱放顶工 34回柱绞车司机(看滑轮工、信号工) 36推 车 工 38运 料 工 39回采巷道维修工 41掘进 43掘进钻眼工 43掘进爆破工 47人力装载工 54装岩机司机 56装岩机维修工 62掘进机司机 64掘进机维修工 67架棚支护工 69砌碹支护工 74锚杆支护工 78锚喷支护工 81锚索支护工 84把钩信号工 87人力推车工 89人力运料工 90机电 92变(配)电所值班员 92变(配)电所检修工 97配电工 99提升机司机 102主通风机司机 108固定排水泵司机 112空气压缩机司机 116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 119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 121采煤机地面检修工 124采煤机井下检修工 126液压支架地面检修工 127液压支架井下检修工 129单体液压支柱地面检修工 130井筒装备维修工 132钢丝绳检查工 134起重工 137井下机械安装工 142井下机械维修工 145矿井安装电工 147矿井维修电工 149外线电工 152内线电工 158电气试验工 161采掘机电维修工 165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 169防爆检查员 171井下管道工 172小水泵司机 175矿灯工 177小型电器修理工 182电缆修理工 183通讯维修工 185运输 189窄轨电机车司机 189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192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193窄轨轨道工 195架线工 197斜井人车修理工 199人车跟车工 200行车调度工 201立井信号工 202立井把钩工 203斜井信号工 204斜井把钩工 206采区信号把钩工 207联环工 209翻车机司机 209爬车机司机 210小绞车司机 211强力胶带输送机司机 213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司机 214带式输送机司机 216齿轨车司机 217齿轨车跟车工 220齿轨车修理工 221通风 222测风员 222风表检修工 227局部通风机安装工 231局部通风机司机 232风筒工 234通风设施工 236通风木工 240风门管理工 241巷道维修工 242瓦斯检查员 245安全监测工 248瓦斯检测仪检修工 252抽放瓦斯观测工 254抽放瓦斯泵司机 256防突工 258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261瓦斯断电仪检修工 263管路工 265制浆工 266灌浆工 268注氮工 271注砂工 274火区检查员 276束管监测工 277气体分析员 280气体监测采样工 284消防、灭火工 285测尘工 287洒水灭尘工 289隔爆设施撤工 291煤层注水工 292自救器工 294井下卫生工 296检身工 297降温工 297地质 300地质观测工 300水文地质观测工 304测量工 312井下钻探工 320注浆工 330爆炸材料押运工 334爆炸材料管理工 336发爆器维修工 339采 煤采煤爆破工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二、安全规定第2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4条 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 第5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7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8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亳秒。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第10条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2条 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 第13条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第15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工区公章。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炮棍的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1条 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四、操作顺序 第23条 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一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一装药一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一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第25条 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6.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5.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9.发现拒爆未处理时。第27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第28条 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第29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第31条 连线: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3.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须扭紧井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爆破母线应悬挂在设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第33条 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3.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转回充电位置通电起爆。 第34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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