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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线浏览

2026-01-17 12:09本页面
  

【正文】 须及时更换钻头或钻杆。巷道中须设置挡板,防止人员滑下和煤岩滚动伤人,并将电缆及风、水管固定好。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 14 条 钻眼中,出 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孔是否畅通,处理后再钻眼。 第 16 条 钻眼时,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 18 条 大断面巷道施工,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阶工作面施工、蹬碴钻眼等措施。 第 20 条 电钻必须有“ MA”标志。 第 21 条 使用电钻时,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机、自动停电等综合保护装置。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并要完整无损。 第 24 条 进入工作地点之前,必须 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处理;钻眼必须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完整条件下进行。 第 26条 钻眼前对风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水管前,检查管口内是否有脏、杂物;如有时要用风、水吹冲干净。 ,螺钉是否紧固,水针是否合格。 ,钻头安装 是否牢固,钻杆中心孔和钻头出水孔等是否畅通,钎尾是否合格。 ,要配齐长短套钎及相应钻头。 第 27条 钻眼前对电钻进行如下检查: 、灵敏可靠。 ,钎头、钎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孔是否畅通,侧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钻头 6 是否锋利,钎杆与钻头连接是否牢固。 、露芯、漏电,电缆应挂在巷道的一侧,防止挤压损坏。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 。 六、正常操作 (一)风钻打眼 第 29条 标定眼位,划分区块。 ,要划分好区块,做到定人、定钻、定眼 、定位、定责,不准交叉作业。 第 30条 试运转:按照先开水、后开风的顺序进行试运转。定眼时,风钻司机和领钎人员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 33条 正常钻眼 ,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更换钻杆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风钻、钻杆与钻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匀适当,钻架升降要稳,以防折断钻杆、夹钻杆或拐丢钻头。 、停水时,应将风钻取下,拔出钻杆,停止钻眼。 ,不得无润滑油作业。 第 34 条 停钻:钻完眼后,应先关水阀,使风钻进行空运转,以吹净其内部残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锈蚀。 ,标出眼位。 第 36条 试运转:开水 、送电(送风)、试运转。 第 38条 钻进。 ,并紧握电钻把,切忌左右晃动。 、风煤钻转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钻进一段距离要来回抽动几次钻杆,排除煤粉,减少阻力,以防卡住钻杆。 ,要尽量避开硬夹石层和硫化铁结核。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也不准将钻杆插在电钻上移动。 七、收尾工作 8 第 40 条 使用风钻钻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使用风煤钻钻完眼后,应从风煤钻上拔下钻杆,并把风水管、钻杆、风煤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风水管盘放好。 二、上岗条件 第 2条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 3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 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 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 炸药。 (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9 ( 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 毫秒。 (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 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 13 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 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应遵守下列规定: (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下把钩工。 (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 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必须把炸 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 第 16条 装配起爆药卷。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五、操作顺序 第 18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 。 。 。 、支护。 六、正常操作 第 19条 装药前。 10 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 2)爆破地点 20 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 4)装药地点 20 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12 (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 。 。 ,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 第 21条 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以防压破。 第 22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 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米。 ,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炮泥长度不得小于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 米, 第 23条 敷设爆破母线。 、金属管、金属网、水和大地等当作回路。如果必须悬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悬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 米以上的间距。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第 25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 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 规定的安全地点。 ,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 14 转至充电位置。 ,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 ,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 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 450 克。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 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 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 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 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 35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 人力装载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 3 条 装载工装载应佩戴手套,并且必须有 16 专人监护顶帮情况。 第 5 条 装载工作必须在临时支护下进行(顶板不设支护的除外),严禁空顶作业;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应及时进行支护,否则不得进行装岩作业。每扒够一个 棚距及时进行架棚支护。 第 6 条 由上向下掘进斜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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