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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手册-在线浏览

2024-08-17 15:10本页面
  

【正文】 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三)。(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大于30m3/min;~,大于25m3/min;~,大于20m3/min;,大于15m3/min。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防尘用水均应过滤。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的高纯度甲烷气体。第六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第七节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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