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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综合练习题-在线浏览

2025-09-21 16:29本页面
  

【正文】 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六、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④教师与学生的关系。⑤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答案要点】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的学区划分上。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所管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真正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当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2)对于歧视残疾儿童、少年,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育法学综合练习题(二) (第二、三篇分论与责任救济论部分)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错者划“”)(每题2分,共10分)  1.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   )  4.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定后果。 (   )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1. 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 ),其目的是在于培养合格的公民。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 )的违法行为。     5.按照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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