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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汇编-阅读页

2024-05-01 01:15本页面
  

【正文】 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账)。现金日记帐(账)和银行日记帐(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需要结出发生额累计的帐(账)户,应结出累计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日合计”、“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字样,余额写“累计行”,日计不写余额,月计行上面和累计行上下面各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各类帐(账)簿应按月对帐(账),保证做到帐(账)帐(账)相符,帐(账)表相符。、会计人员对作帐(账)、记帐(账)、结帐(账)和清帐(账)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切实认真负责,要考虑记帐(账)的方便,要考虑结帐(账)、对帐(账)、报帐(账)和查帐(账)的方便。要经常查阅帐(账)目,发现下列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⑴错帐(账)问题;⑵重帐(账)问题:重转或重付;⑶漏帐(账)问题:该冲未冲,该平未平帐(账)目;⑷悬帐(账)问题: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额,只有余额挂在帐(账)上未结帐(账)目;⑸呆帐(账)问题:不易收回或收不回来的帐(账)目;⑹记帐(账)中发现其他问题。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法分别进行更正:⑴划线更正法:在结账前发现帐(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可以采用划线更正法。但应注意:更正时不得只划销个别数字,错误的数字必须全部划销,并保持原有字迹仍可辨认,以便审查。更正时,用红字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帐(账)分录相同的记帐(账)凭证,据以登记入帐(账),以示注销原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的错误”;然后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据以记账。⑶补充登记法:记帐(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由于记帐(账)凭证所填金额小于应记金额而造成的错误,应采用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帐(账)户设置:、帐(账)户设置按会计科目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三级建帐(账):总帐(账)、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日记帐(账))。⑵明细帐(账):具体有:应收帐款(账)、其他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账)、其他应付款、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交税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预收(付)帐(账)款、生产成本。、设置要求:⑴明细帐(账)原则上单项内容单独建帐(账),内容少的合并为一本帐(账),前后要分清。⑶明细帐(账)和分类帐(账)不得混在一起。⑸固定资产:(、)存货类明细帐(账)按帐(账)页上方内容详细填写,如规格、产地、型号、计量单位等。⑺存货类明细帐(账)余额栏必须有数量、金额、单位,特殊情况下有金额无数量或有数量无金额的情况除外。会计报表必须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需求,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满足决策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账)面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说明清楚、报送及时。、每月报表编制后及时编写上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填制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主要原辅材料购进数量价格、结存明细表;产品销售数量、价格、明细表;应收应付明细表。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账)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二)会计科目、明细帐(账)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六)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八)凭证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二)现金收付日记帐(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五)各种帐(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账)目等,是否完备。(七)活页帐(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账)簿有无缺号。(九)各种帐(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登记备忘簿,帐(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登记。(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第十五条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账)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账)面存量相符。第十八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账)的财物。(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第二十条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三)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无责任心、且染有不良嗜好者。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集团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评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安徽财务部负责解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集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十一条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  (4)、组织销售。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二十条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帐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帐外款。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薄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集团总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集团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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