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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校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阅读页

2024-05-03 10:49本页面
  

【正文】 接转  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各级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各级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四、履职尽责  (一)支部书记  主持支部全面工作。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完成支部分配的任务;受书记委托,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三)宣传委员  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收集、整理和宣传党员的模范事迹;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教育计划,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五、述职评议  (一)支部书记述职  1.向上级党组织述职。  2.向全体党员述职。可与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一并进行。一般每年评议1次。  2.评议程序。会上,先进行个人自评,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党章、入党誓词,对照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要求,深入查摆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再进行党员互评,客观指出问题和不足,注重用具体事例说话;民主测评,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无记名投票,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3。  3.结果运用。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报上级党委审批。  (二)民主议事  建立重要事项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务公开规范有序,通过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等,向党员公开工作部署及落实、换届选举、发展党员、组织生活会、处分党员、党建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联系群众  通过组织动员群众,提高其参与度,使支部工作赢得群众真心拥护和支持,让群众跟党走;通过教育宣讲、典型引导、文明创建等方式,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人心,让群众听党话;通过思想沟通、人文关怀、群团活动等方式,使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和党想在一起、干在一块;通过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真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群众的获得感。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每年初,以党员第一季度具有代表性月份的工资为基数,核定其每月应交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如遇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情况,其交纳党费数额可以待下个年度重新核定。  (六)党建活动经费使用  开展党建活动应在听取党员意见、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计划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其中到常驻地(京、冀)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严禁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党建活动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建立党员发展、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使用等台账。  (八)建设活动阵地  二级党组织应建设开放式的党员活动室,提倡一室多用,可与“职工之家”合用,设立醒目的“党员活动室”或“共产党员之家”等标识牌,供各党支部使用。因地制宜设置宣传栏,配备资料橱(或书柜)和报刊架,购置并定期更新报刊、党建杂志和相关书籍(有条件的,可配备投影仪、电脑、电视等设备),并指派专人管理,各类台账及记录标识统一,分类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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