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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协议及专项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阅读页

2024-05-06 04:25本页面
  

【正文】 见习期,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其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执行,对表现不好的可上报集团总公司予以辞退。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工人参加职大、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成人教育学习毕业后,应到公司人事部门登记,一般仍回原岗位,对表现优秀的经有关系统推荐,在编制许可,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聘为干部。所在单位要积极热情的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及生活中的具体困难。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应坚持立足本业,从实际出发,定岗定向培训、外培和自训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各单位和系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克服培训中的盲目现象,杜绝各种专业不对口的学习培训(业余时间除外)。各种学习经费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八章 干部奖惩第四十条 干部奖惩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具体参照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在给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及纪念品。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对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应给予奖励的干部,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奖励的条件提出奖励意见,逐级上报公司人事部门,须填写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另附主要事迹材料,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行政惩处由人事部门实施,党内惩处由纪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干部各种假期的标准1.两地分居干部每年一次探亲假,时间为三十天;2.探望父母假期已婚者四年一次,未婚者一年一次,时间为二十天;
3.婚丧假三天,丧假包括处理父母、公婆、岳父母的丧事; 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岁,女23岁)另给优待假7天;
4.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一百零一天,多胎生育每多一婴儿增加十五天;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凡在岗位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工作不受较大影响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一次就地休假,时间为十五天;如去外地休假,差旅费用自理。7.干部出境探望父母的,未婚者满四年一次的假期四个月;三年一次的假期70天;二年一次的假期40天;一年一次的假期20天。8.伤病假,干部非因公负伤或患病不能工作的,可持医务部门证明请假休养治疗。第四十六条 干部休以上假期及病假五天以上、事假在京五天、离京三天以上均应由所在单位向公司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 干部休假期满,本人必须及时到公司销假(离京的带往返车票),否则视为超假;销假后凭公司人事部门开据的有关证明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无人事部门销假证明,财会人员不准给予报销,如有违反,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假期待遇1.干部按国家及上级规定享受探亲假、丧、生育假,搬家、家长会等公假,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做为计发基数,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已婚干部探望配偶的路费可以报销;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工资标准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4.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管理人员,在休事假期间不支付岗薪工资。第五十条 对干部结婚、因病住院、离京学习、参加会议、旅游、疗养、因公出差等,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对于不按期返回而又没向单位申请续假的或申请而未被组织批准的,视为旷工。调级、晋级、调动、退休、享受劳保等均以此作为基数标准。第五十三条 干部调出,上半月走的不发工资,下半月走的发给全月工资。干部内部调动,应以月度为结算单位,具体按公司人事部门开据的工资介绍信为准。大中专毕业学员实习期间执行实习工资标准。已待业干部第一个月按其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待岗工资,第二个月80%,第三个月60%,从第四个月起享受本市当期最低生活费待遇。因病及非因公负伤,在一年内住院休养累计六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以上的停发工资,及时改办享受劳保待遇,其工资标准及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2.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必须尽快办理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应视同退休人员,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不再享受原待遇。4.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同意延长退休时间,必须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行政职务后,由所在单位报公司同意后经总公司及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批准。6.凡要求病退的干部,必须出具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第五十九条 建立人才储备基金。第六十条 人才储备基金的来源与管理。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人事部门的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把人事部门建成干部之家。
第六十三条 设立群众接待日制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下午为接待日,人事部门的领导或公司经理直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专业技术干部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或取得技术员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及城建集团关于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第七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城建集团统一布置,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审。企业内部技术职务的评审,初级由公司确定,中、高级由城建集团评审。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否则评审无效。第十二条 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特殊情况和理由一般不再复议,也不得委托其它单位评委会代评。第十三条 各系列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集团总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下达取得资格通知,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公司可以成立工程技术系列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其它系列均由集团总公司组建,二级公司成立各系列测评小组,以各系统组建。第十七条 评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委员任期3年,由公司经理聘任并颁发聘书。第四章 聘 任第十八条 根据各单位的岗位定员情况,在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任的技术职务不得高于评委会确定的任职资格,但可以低聘。第二十条 聘任双方签订聘约,规定聘期、职责、任期目标及完成的任务(另下文)。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因故需提前解除聘约的,由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申明理由,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报送城建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由组织安排岗位变动的干部,变动后同样享受原技术职务津贴。非本市所属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原单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中:中、高级职务报总公司经市科干局审核,初级职务由城建集团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聘任。被解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第二十六条 成绩突出,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干部,不受聘期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任职资格后,可及时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五章 考 核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干部考核的主要任务是及时了解掌握专业技术干部的思想品德、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为领导对专业技术干部的聘任、使用、晋升和奖惩提供准确依据。由系统组织并签署考核意见后将考核表装入本人业务档案。第三十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各系统每年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或经公司及集团总公司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系统,本年度不准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第六章 档 案第三十二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干部业务技术考核档案。第三十三条 取得技术员级以上相应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建立一份“业务考绩档案”,档案由各系统负责建立,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2.考核材料:包括历年来的考核登记表、个人技术业务自传、与单位签订的聘约、履行的岗位职责及有价值的各种考核评审材料。4.学术活动材料:参加国外讲学、考察、学术活动的有关材料。6.过失处罚材料:因技术过失造成失败、因失职、渎职受到处罚的材料,降低、免去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等。第三十五条 考绩档案整理的技术要求按市科干局京科干政字(1994)34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第三十七条 凡个人提供的材料,须经组织核实后方可装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论文、著作、译文一般不装入“考核档案”,只需注明名称、出处和出版日期。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干部调动时,其“考绩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移。其中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第四十一条 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专业技术干部专业理论知识、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知识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外语知识;了解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增强专业技术干部的再现能力和创新能力,成为本学科或本专业的骨干力量。第四十三条 逐步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期制度和中级技术人员进修期制度。高级技术人员研修班由集团统一举办;中级技术人员进修班由人事部门做出计划,教育部门实施。第四十五条 参加研修班、进修班的专业技术干部,学习结束后需写出专业性论文或学习体会,经专家评议组评议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装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做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出国人员的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由集团总公司审批。第四十八条 公派出国学习的专业技术干部,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第四十九条 公派出国学习期限两年以上,满一年后其在国内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第五十条 专业技术干部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的,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进修。第五十一条 担任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设计任务和科研项目的专业技术干部,在无人接替其工作之前,不得中断工作自费留学。其工龄累加计算(出国前工龄加回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第九章 流 动第五十四条 努力做好专业技术干部的流动工作,建立人才自然流动的调整机制;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僵化局面,改善部门人才浪费、全局人才不足的不协调状况,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和整体优势;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力争使每个专业技术干部都能在发挥自己专业特长的岗位上工作。支持鼓励机关干部到基层和人才缺乏的单位及艰苦的岗位上去,减少人才流动的盲目性。第五十七条 专业技术干部在流动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按市关于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仲裁。外埠工作人员招聘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埠施工人员管理,理顺关系,节支增效,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招聘工作人员时要严格按照编制、因事聘人,不得超编聘用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当地政府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或业务特长。 5.年龄为18至50周岁(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适应本企业外埠施工环境。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根据实际岗位情况,确定招聘岗位。由项目经理部具体按照招聘条件,负责对应聘人初步审核。 3.体检。 4.审批。 5.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聘用期限;(2)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3)双方的权力与义务;(4)聘用报酬及福利待遇;(5)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应明确的事宜,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6)争议解决的方式;(7)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试用期间月薪下浮10%至15%。 第七条 外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公司各项规定负责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不定期抽查及监督。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聘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也可根据工程工期及从事的岗位而定,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九条 被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或出现违纪违法等现象,公司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先由用人单位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内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起执行。
第二条 外埠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外埠施工单位人员的选配及使用:
1.党群干部由公司党委任命或选举产生。 3.一般管理人员由各业务系统推荐,经人事部门考核选派,由项目、分公司经理聘任。 5.根据编制及岗位需要,经理部、分公司也可从当地招聘一般业务人员,具体可参照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0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外埠施工人员管理 1.外埠施工单位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正确运用职权,切实加强对所属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纪律管理,及时向公司反映汇报情况。 3.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职工的考核,特别是员工的业绩考核,通过考核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其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凡属公司派往外埠工作的职工,自到外埠工作之日起,基本岗薪在原定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 3.外埠施工补贴:(1)工作津贴:20元/人对在外埠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职工,在原有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个工作日另加5元;满五年不满八年的,另加8元;八年以上的,另加10元。天。 4.外埠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各种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具体休假时间可由各单位根据施工情况自行安排。培训效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职工培训中心组织验收。对于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其参加外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
第九条 外埠施工人员回京后的工作安排 外埠施工人员调回后,统一进入公司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对于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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