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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手册-阅读页

2024-07-26 15:10本页面
  

【正文】 预兆。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第九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十三节 井下火灾防治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氮气源稳定可靠。(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第二百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十四节 井下火区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五)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以下。(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176。(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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