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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南-阅读页

2024-08-18 02:55本页面
  

【正文】 应当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第六节 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第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的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七节 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第八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第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应当合理、明确,确保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定防止越权经营的措施。第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分支机构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第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严格分开,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证券公司应集中负债管理权限,强化负债风险、成本、规模的控制。第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流程,严格执行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担保以及自营债券回购。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应有专门部门负责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结算和头寸管理工作,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风险。分支机构除根据授权在经批准的当地银行账户保留必要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应当及时划转证券公司总部。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现金库存管理状况、资金结算情况、银行存款和内部往来、大额款项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证券公司应确保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加强会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负债项目的管理、大额支出的跟踪考核、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托管证券、未决诉讼、赔偿事项等)的风险管理以及资产质量的监控。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完善会计信息报告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第十节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人员、设备、软件、数据、机房安全、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技术资料、操作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的管理。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立项审批与开发、运行与维护、开发测试与日常运转之间应适当分离。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日志应至少保存15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严防黑客或病毒入侵系统。第十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职能管理部门和派出人员的工作联络机制,强化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电脑、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垂直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届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建立健全员工持续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及时获得充分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确保员工书面承诺收到相关资料并理解其内容。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严谨、公开、合理的人事选拔制度,任免程序中应明确规定任免决定权的归属。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及定期谈话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和主要办事机构在地派出机构及时报告,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并接受证券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证券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人员名单应向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检查和评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一)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应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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