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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管理实务__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阅读页

2026-02-02 05:43本页面
  

【正文】 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 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53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人工费的调整 13版清单 :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54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部分): 序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1 燃气、燃料和热力 天然气出厂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天然气销售价格,煤气出厂和销售价格,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民用煤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蒸气、供暖出厂和销售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 2 水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表水供应价格,自来水出厂和销售价格,中水和再生水销售价格,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市发展改革委 3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销售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交通运输和车辆管理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汽电车、城市轨道客运价格,公路通行费,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抢险救灾、大型活动、战略(军事)物资公路客货运输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有关部门 机动车检测和停放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5 重要的专业和特殊行业服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会同有关部门 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和重要的建设项目服务 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6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 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 价格法 》 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 13版清单与 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 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 表 13版清单与 99版 FIDIC、 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 工程变更概念 56 1. 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仸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2. 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明确为变更的范围。 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 工程变更 ( )、 项目特征不符 ( )、 工程量清单缺项 ( )、 工程量偏差( )为变更类风险因素。合同状态指,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 由此可见,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 13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均为工程量清单非准确及非完善的具体表现,这些因素将在施工阶段诱发工程变更,结合《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和 13版 《 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的相关规定可知,当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工程变更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3版清单 :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3版清单 ,具体内容详见后文。 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 13版清单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 08版清单中的规定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 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 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 13版清单 08版清单 2023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 : 单价合同计量: 条款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条款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 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项目特征丌符”不“工程量清单缺项” 以及“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 13版清单 :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 13版清单 08版清单 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条款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表 13版清单与 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 60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有适用 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 第 的规定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1— 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 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1— 报价 /施工图预算) 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应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 确定方法 61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确定方法 情况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 施工图纸改变 ,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 工环境不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间接套用,或者对原单价进行换算,改变原单价组价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然后采用,或者是对于原单价的组价,采取其一部分组价使用。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变项目的综合单价。这将会使发包人产生损失,承受变更项目变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报价。 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原项目综合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净成本 ( 1+管理费率 +利润率) (二)合同中 有类似 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有类似”的判定 62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情况二: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 材质改变 ,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 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6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二)合同中 有类似 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 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  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 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  承包人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  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报价浮动率的确定: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1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 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 1报价值 /施工图预算) 100% 65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56号令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子目的单价,可按照 成本加利润 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由于计日工清单中难以涵盖所有项目内容,另外对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计算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该方法不适用于清单项目繁多的大型工程变更。 实际组价法 先由承包人实施变更工程,计算实际使用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再确定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方法。 变更项目预算单价 (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三)合同中 “无适用或无类似” 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66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确定方法的完善 “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由成本和利润组成。变更项目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分两部分确定,一部分变更项目子目工作内容在原合同中有适用工作内容的,变更项目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单价套用原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单价,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按照计算规则确定。这些费用汇总便形成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变更价款的最终确定权利,但在做出此决定前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商定。如构成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果未能达成一致, 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 20条 【 索赔、争端和仲裁 】 规定作出了修改。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 第 :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3版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 规范中新增的 、 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 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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