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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管理办法-阅读页

2026-02-14 09:01本页面
  

【正文】 023〕 57号第 11条、第 12条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文件制定依据: 国税发〔 2023〕 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大地税函〔 2023〕 5号)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执行, 2023年度汇算清缴按此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二、汇算清缴的对象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三、汇算清缴的基本要求 (一)时间要求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 (二)汇算清缴包括内容  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 ( 2)财务会计报告。  (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  (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一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三)汇算清缴差错的纠正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2.延期缴税。  4.预缴与汇算。 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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