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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质量法-阅读页

2024-03-25 10:32本页面
  

【正文】  ( 3) 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 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性质:主要为侵权责任  主体:销售者  主观:过错  客观:损害结果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财产损失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 《产品质量法》第 44条  《产品质量法》第 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思考:  甲在 2023年买了一个洗衣机, 2023年的时候发现漏电,他于 2023年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会受理?  1995年甲买了一台电视机, 1997年甲把电视机卖给了乙,乙于 2023年发现电视机漏电, 2023年提起诉讼。  《 民法通则 》 第 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2023年 6月 1日,甲从某百货商店买了一台 *牌的电风扇。为给乙治伤,他们花去人民币 2430元,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 960元。  2023年 6月 1日,甲得知这种 S牌电风扇质量有问题,并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是该电风扇质量不合格。  甲于 2023年 8月 1日请求某百货商店赔偿其因电风扇漏电伤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于是,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而百货商店则辩称,虽然电风扇质量有缺陷,但是事情已过去 6年之久,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 王强是江苏省东台市某海边农场的职工。请求判令农场医院和农场连带赔偿原告因患丙肝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 326807元(审理中变更为 )。海安县医药公司找到了当年的购货发票, “蜀阳”牌 冻干血浆来自 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 。而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已与其他企业合并重组更名为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海安医药公司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不置可否,该公司也未能找到当年销售的这批冻干血浆的进货资料。  庭审中,各方均有职业律师出庭,但浙江英特公司未出庭。  ( 二 )其他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产品缺陷责任  ( 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 57条第 2款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的 民事 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 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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